1.66米女大学生在1.2米泳池溺水成植物人
其父母状告泳池经营者和物管索赔190万 身高1.66米女大学生在小区游泳,却在1.2米深的泳池溺水成为植物人。父母代其将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0万元。昨日,该案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女大学生小区泳池内溺水 19岁小晴是长沙某高校大学生。2014年暑假,小晴来到父母打工的佛山。为减轻父母负担,她给父亲好友南海11岁孩子小勇(化名)做家教。 去年8月7日晚上7时50分左右,小晴和小勇到南海某小区游泳池游泳。下水约10分钟后,小晴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泳池中溺水昏迷。救生员对其展开现场施救,约20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小晴被送往南海区中医院抢救,后又先后转至广州珠江医院和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救治。三家医院的诊断大同小异: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颅脑缺氧性损害较重,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状态,生命体征平稳但只能眨眼、吞咽。 事发4个月后,小晴父母作为小晴的法定代理人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下称体育公司)和小区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90万元。其中最大的一个赔偿项目就是护理费,小晴父母认为,由于小晴已成植物人,需要2人护理,按照70元/天的标准计算20年,需要102万余元。另外,其父母按照一级伤残主张残疾赔偿金23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受理案件后,今年1月5日,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根据原告方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晴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小晴确属一级伤残。 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未当庭宣判 体育公司认为原告溺水“过于诡异”,因为小晴身高为1.66米,而溺水点为隔离带浅水区内侧,深约0.95米,仅及小晴腰部,对于一般身高的成年人来讲,浅水区算不上危险区域。而且,小晴的入院和出院报告都显示有“继发性癫痫”等症状,且小晴下水时出现“饭食过饱”情况、下水时正处于生理期,故系自身身体原因才导致溺水,而体育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该公司由体育院校毕业大学生自主创业设立,成立至今仅三年时间,公司在经济非常拮据情况下,仍然拿出7万元用于原告的救治。 物管公司则认为涉案泳池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依法转包给体育公司经营。根据双方合同,如果发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将由体育公司全部承担。所以即便物管公司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也应全部由体育公司承担。 小晴律师认为,被告通过原告在被施救时出现呕吐物即推断原告是“饭食过饱”,没有事实依据。而“阵发性抽搐”、“继发性癫痫”原因经医学认定,完全可能由长时间溺水引发。两被告作为游泳池的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溺水及实施有效救援,致使原告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二被告提供服务存在重大缺陷,对原告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庭未当庭宣判。 [编辑:雨-宇泽]
|